苏州宝丽迪功能材料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企”,“创新创院”战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围绕“企业所需、市场所盼”的研究课题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相城区两办《关于加强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博士后管理工作包括全职在站或非全职在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管理及合作导师的职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方式和机构职责

第三条 企业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是与高等院校、研究所联合培养的工作岗位,其身份保留在原单位,博士后的合作导师与企业工作站的指导导师共同负责博士后在站的培养。

第四条 博士后人员的申请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2、在国(境)内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三年。

3、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企业特殊所需人才可放宽到40周岁。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研究潜力。

第五条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程序

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与所合作的学院(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负责。应聘人员向工作站提出申请,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导师与学院(部)科研工作站的合作导师共同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招收进站。

第六条 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到高校人力资源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企业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为两年,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出站。企业博士后人员进站后,需与研究院、公司签订《苏州宝丽迪功能材料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博士后人员完成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方可出站。

第八条 企业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应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如以企业为主要申报单位的,项目绩效考核与出站考核可一并进行。

第九条 企业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企业工作站报高校合作导师的所在科研工作站,视情节报学校同意后告知本人,予以退站处理:

1、违反学术道德,师风师德,影响恶劣。

2、年度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

3、受警告以上处分、党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

4、按协议规定的义务,连续推委、拖拉、不完成交办的任务,或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法律、法规和学校、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退站的情况。

第四章 协作费、薪酬和奖补金

第十条 与高等学校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人员,按照培养协议书的规定,需向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部门交纳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培养协作费(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人员聘期内的总薪酬包含基本年薪和奖补金两部分,绩效考评优良以上者可获总薪酬不少于40万人民币。总薪酬中基本年薪为2(万)×12(月数),在站期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非全职企业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如期开题报告,一年时的中期汇报,两年到期的结题报告良好以上者,奖补金分两次以每月补贴生活费5000元/每月×12(月数)×2(年)支付;如果是全职人员,每月6000元/每月×12(月数)×2(年)支付,分两次支付。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并受理的国外发明专利(通过PCT 途径)、 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授权后分别给予4 万元/ 件、2万元/ 件、成果奖励最高30 万元。发表论文或论著(以宝丽迪研究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按照高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奖励金,上浮2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研究院负责解释。